96/5/23以前

僱主招募外勞時﹐必須向勞委會預繳外勞兩個月(約31,680元)的工資﹐作為外勞在臺工作期間逃跑時的收容﹑醫藥及遣返費用。

96/5/23以後

就業服務法修正,刪除「外勞保證金制度」,僱主所繳納的保證金﹐不再受限受外勞已「出國」或已由「新僱主承接」的條件規定﹐即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勞委會申請返還外國人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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