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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以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為起算日

財政部830817台財稅第831606355號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據
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以主管機關核准之日為準起算。所稱核准之日,係指核准文書發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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