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基秘字第331號

轉換價格重設之兩種情形:

1.依反稀釋重設條款,主要為固定持有人可轉換之普通股比例

2.定期或不定期依市價調整,將使持有人可轉換之普通股比例變動,
   該種轉換權不符合36號公報分類為權益之條件,應認列為"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如CB另附買賣權,則視為單一複合嵌入式衍生性金融商品,
   並定期依市價評估

若98年以前發行之CB已做錯者,於價格重設時,應將必須增加發行普通股之市價,認列為當期損失



為什麼啊?
為什麼具有價格重設條款的轉換權就不屬於權益啊?

目前CB可涵蓋4種權利
發行人買回權、持有人賣回權、持有人轉換權、價格重設權

1.如果僅有買權、賣權、轉換權

   此時買權+賣權=交易目的金融資產(負債)
   轉換權屬於權益科目,放在資本公積-認股權

2.如果有買權、賣權、轉換權、重設權

   該重設權與轉換權無法分離,也許應該要說該轉換權具有重設條款
   轉換價格重設後會造成發行人需要多給予普通股
   產生或有負債
   所以不歸於權益
   此時買權+賣權+轉換權(含重設條款)=交易目的金融資產(負債)

   
所以,把具重設條款的轉換權放到權益去的人
怎麼辦呢?
請靜待下回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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