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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基秘字第331號
轉換價格重設之兩種情形:
1.依反稀釋重設條款,主要為固定持有人可轉換之普通股比例
2.定期或不定期依市價調整,將使持有人可轉換之普通股比例變動,
該種轉換權不符合36號公報分類為權益之條件,應認列為"交易目的金融負債"
如CB另附買賣權,則視為單一複合嵌入式衍生性金融商品,
並定期依市價評估
若98年以前發行之CB已做錯者,於價格重設時,應將必須增加發行普通股之市價,認列為當期損失
為什麼啊?
為什麼具有價格重設條款的轉換權就不屬於權益啊?
目前CB可涵蓋4種權利
發行人買回權、持有人賣回權、持有人轉換權、價格重設權
1.如果僅有買權、賣權、轉換權
此時買權+賣權=交易目的金融資產(負債)
轉換權屬於權益科目,放在資本公積-認股權
2.如果有買權、賣權、轉換權、重設權
該重設權與轉換權無法分離,也許應該要說該轉換權具有重設條款
轉換價格重設後會造成發行人需要多給予普通股
產生或有負債
所以不歸於權益
此時買權+賣權+轉換權(含重設條款)=交易目的金融資產(負債)
所以,把具重設條款的轉換權放到權益去的人
怎麼辦呢?
請靜待下回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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