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三款
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
綜上所述
在境外提供本國營利事業當地勞務者,無需扣繳
以下兩則解釋函令供參考
國外律師在台辦案之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在國外辦案則否(財政部660222台財稅第31196號)
委託國外律師在國外辦理案件所給付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免納並免扣繳所得稅。惟該國外律師在台期間執行業務所索取之報酬,除來往機票費用如非報酬之一部分,應免計入所得扣繳所得稅外,其餘給付之報酬,仍應依執行業務報酬之扣繳率扣繳所得稅。 委託大陸地區專利商標知識產權事務所或公司辦理專利商標或著作權等業務非屬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財政部950522台財稅第9504523460號) 主旨: 所報個人或營利事業委託大陸地區之專利、商標、知識產權事務所或公司辦理專利、商標或著作權等業務,所給付之報酬是否屬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個人或營利事業委託大陸地區之專利、商標、知識產權事務所當地提供勞務服務所給付之報酬,同意參照本部66.2.22.台財稅第31196號函及 87.7.23.台財稅第871954534號函規定,認定非屬臺灣地區來源所得。
三、個人或營利事業委託大陸地區之專利、商標、知識產權公司提供業務服務者,經查其業務服務項目甚多,包括:依大陸地區專利法、商標法、知識產權相關法規規定,代理相關申請、行政審查說明、行政救濟、侵權訴訟、權利異動等法律服務;提供資料庫檢索服務;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提供商標設計、專利圖說設計服務等。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個人或營利事業委託其依大陸地區專利法、商標法、知識產權相關法規規定,代理相關申請、行政審查說明、行政救濟、侵權訴訟、權利異動等法律服務所給付之報酬,因其係在大陸地區為代理行為,且其代理行為之效果,係為臺灣地區客戶取得、保護或移轉專屬在大陸地區行使之專利、商標、或其他知識產權等權利,應可認屬係在大陸地區提供勞務之報酬,免視為臺灣地區之來源所得。
(二)至個人或營利事業委託其提供上述法律服務以外之業務服務所給付之報酬,因業務服務內容,影響所得類別之歸屬及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之認定。爰此,應視個案實際提供業務服務情形,依所得稅法第八條各該款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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